一.《条例》重要意义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是为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是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纳入了法治化轨道,规定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保证金、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用工实名制、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措施。
四是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多元惩戒的根治欠薪工作格局
二.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八要四不能
要有钱,要签订合同,要约定工资,要担保付款,要及时付款,要加强监督,要建立保障机制,要及时报告
不能拖欠工程款,不能违法分包,不能因争议不付款,不能违反规划
施工单位:八要四不能
要签订合同,要开立专用账户,要存储工资保证金,要配备劳资专管员,要落实实名制,要保存用工台账,要加强监督,要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不能转包,不能违法分包。不能挂靠,不能因争议不付款
分包单位:四要一推行
要签订用工合同,要落实实名制,要保存用工台账,要编制用工工资报表
委托总承包代发农民工工资
三. 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措施
行业主管、建设单位应采取的基本措施:
(1)对条例生效前的在建工程进行合同条款的排查,采取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完善。
(2)制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担保落实的具体措施。
(3)形成制度化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执法、检查、监督体系。通过有步骤的舆论宣传、整改落实、执法纠正等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条例》形成常态。
(4)对未开设专用账户的施工企业,限期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于接收建设单位划转的人工费和对分包单位或者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资金不被挪用。
(5)书面函告所有交通建设参与企业,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全面落实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限期完成。

行业主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采取以下实名制管理措施:
(1)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全面负责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的建立、相关信息的报送和更新,实名制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农民工劳动合同的谈判协商,各项交底、培训的组织,工作考勤,工资支付表/书面工资支付台账的编制、签认、审核和报送,劳资纠纷的调解等;
(2)与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登记在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中,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对与《条例》有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调整,重新签订农民工用工合同;
(3)规范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和相应附件进行报备并按月进行实时更新存档;
(4)对相对分散的施工项目,集中考勤管理有难度的施工项目,建立健全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
(5)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未登记在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的农民工不得进入本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
(6)完善制度体系、对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修订原有制度中不合理或已经不适应的部分。保障维权信息公示牌公示醒目、信息的完整,维权电话有效畅通。
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应采取的基本措施
(1)施工总承包完善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劳务协作合同等施工类合同,将分账管理、维权公示、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工资代发、农民工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写入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2)劳资专管员,与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就实名管理、工资支付等与农民工有关的事项进行对接,负责代表总承包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3)接收分包单位报送、更新的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和工资支付表或者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进行核查;
(4)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接收农民工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协调解决劳资纠纷;
(6)与建设单位实名制监管部门对接;
(7)与本项目农民工相关的其他授权事项。
(8)监理单位将农民工工资相关管理工作,《条例》执行、四项制度落实、维权信息、工资表、考勤表的公示等列入监理范畴并建立相应的监理台账。
特别注意:
用工管理台账需要包括哪些内容,包括合同、实名登记、考勤记录、进退场记录、工资核算、工资发放及支付凭证
什么时候需要农民工签字。合同签订时,每月工作量考勤机工资支付表需要签字,二发放工资的时候反而不一定要签字,有些项目在农民工领取银行卡时,要求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避免包工头扣留农民工银行卡.
关于人工费用拨付频次。即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的工程款计量周期是分阶段进行支付的,人工费拨付也必须一个月至少一次。
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工资专户拨入进度款10%的资金,或者有合同约定(补充协议)的具体人工费金额及拨付日期,周期均不得大于30天
视野——芝麻开门:视野无疆,芝麻开门,意在打开一扇观察行业实务、回望地方历史的认知窗口。





